一家公司两个股东,其中一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侵占公司的货款,侵占公司的厂房,但由于在经营期间两年没有年审,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
现另一股东可否分三个诉(方案一):一诉,股东侵占公司的货款,公司列为第三人;二诉,股东侵占公司的厂房,公司列为第三人;三诉,公司返还垫付的资金,公司为被告,股东列为第三人。
或者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清算(方案二):《公司法》规定被行政解散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那么作为公司的股东可否直接起诉、清算?有何前置程序?最终实现权利方案似乎还是要进行清算,方案一算不算方案二的前置步骤?而直接实施方案二能否解决问题?
公司律师解析:股东侵占公司的货物、厂房,股东占用公司的资金,在公司经营正常情况下,其他股东当然可以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替公司主张权利,亦可因公司不返还股东垫付款项而直接向公司索要,并由控制公司、侵占公司权益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当公司连续二年没有年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恢复经营已是不可能,此时再提起代表诉讼似乎也失去了法律意义。故而,方案一对于股东之间争议的切实解决并无实际助益,反而使程序更加复杂化。
由于公司名存实亡,各股东之间需要对公司善后事宜进行清算,以便于明确公司的债权债务,股东能分得的权益。此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清算之诉,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至第190条之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如果发现公司债务较多,则应依《公司法》第191条之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实际上,如果公司主体和架构尚在,可以进行方案一,方案一可视为进入方案二的前置程序,或者清算之前的良好基础。但如果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就只是公司财产与债务的清理与清算,则无必要走方案一,可直接进入方案二,对股东之间的纠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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