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丁。2004年7月甲担任董事长职务。2004年有三个股东开会决定承包经营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公司发包给股东甲,甲分别给另外三个股东每年不等的提成款。2006年因一股东出差时死亡,因工伤赔偿死者家属向公司索赔,发生争执。死者家属将公司大门封堵,导致公司不能经营。死者家属以甲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控告,股东甲被刑事拘留并最终判了缓刑。判决确定甲在承包期间收到的货款涉嫌职务侵占(这本是甲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应收到的货款)。至2006年甲已向另外三人支付提成款。现另有一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请问:如果清算,股东甲承包期间投入公司的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应收到的货款是承包人甲的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资产?
公司律师解析:这个问题是涉及到刑事判决的认定问题,如果认定承包期间投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都是个人的,就不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既然认定职务侵占并被判刑,这个问题就无法推翻了。其实,如果真的是承包期间的投入,就不应认定职务侵占。另,请求解散公司和清算是两个不同的请求,程序也不同,因此,仅仅要求解散,尚不能考虑清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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