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郭某一、郭某二、郭某三、郭某四
委托事项:向法院诉请判令从化市鳌头镇中心卫生院对原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受理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被告从化市鳌头镇中心卫生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承办部门: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医药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
主办律师:杨会林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3日,戚XX因“排便周期改变lO月余”就诊于被告医院,门诊拟“直肠癌”收住院。入院初步诊断为:l、直肠癌;2、不完全性肠梗阻。2011年8月9日后诊断为:1、直肠腺癌;2、不完全性肠梗阻。2011年8月17日患者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术后出现高热、腹痛、腹部压痛、呼吸急促。2011年8月20日6点出现呼吸急促,血压测不出,神智不清,四肢湿冷,当天9点转入从化市中心医院,于次日凌晨5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代理律师法律意见
(一)、被告的诊疗行为至少存在以下过错:
1、未及时进行手术;2、术前评估和准备不足;3、诊断失误未及时剖腹探查;4、术后处理违反常规。故被告在手术时机、术前处理、术后救治等多个环节中违反诊疗规程,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其过错直接导致了戚XX的死亡,对原告一家造成重大损害和精神痛苦。且被告不具备从事手术切除直肠癌的资质,存在非法行医行为。被告主治医生不具备职业资质,手术主刀医生曾主任不存在,不是被告的医生。
(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手术未能取得患方的知情同意的过失;
(三)、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三、判决结果
一审代理结果:
法院认为,戚XX因病到被告处诊疗,被告对戚XX进行了诊治,针对被告对戚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本院依法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对戚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邀请外院专家来院手术未能取得患方的知情同意的过失;对患者术后并发症(肠瘘、急性腹膜炎)误诊误治的过失;未能及时执行转院措施的过失。医方上述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属主要因素,建议过失参与度为61-90%。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 0%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从化市鳌头镇中心卫生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郭某一、郭某二、郭某三、郭某四305763.64元;
二、驳回郭某一、郭某二、郭某三、郭某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972元,由郭某一、郭某二、郭某三、郭某四自行负担1994元,由鳌头卫生院负担7978元。
二审代理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2012)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2012)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从化市鳌头镇中心卫生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郭某一、郭某二、郭某三、郭某四295349元。
(代理律师注:医保统筹金支付的13018.63元并非由患方支付,该费用并未导致患方既有财产的减损,也未导致患方可得利益的丧失,法律上不属于患方的损失范围。扣除该笔费用后,医方应赔偿患方的损失则总计为295349元(305763.64元-13018.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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