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对消费者就餐摔倒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原则
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摔伤,餐馆已尽到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的,由餐馆承担相应经济补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标签:消费者权益|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公平原则|餐饮场所|补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9年,许某在餐馆就餐,在卫生间门口走廊摔倒致8级伤残。餐馆举证证明其已在醒目地方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打扫。许某诉请餐馆赔偿其16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对于许某在餐馆摔倒时地面是否湿滑以及许某在摔倒前是否饮酒的事实,根据本案证据,法院无法确认。故餐馆称许某自身存在过错、许某称餐馆应承担过错责任主张,难予认可,故本案无法以一方或双方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综观本案,不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仅以上述理由驳回许某诉请,不符合《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规定,许某是在实施有利于餐馆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健康权益受损,故酌情由餐馆补偿给许某一部分经济损失,符合公平原则。补偿费用酌情按许某各项经济损失30%确定为宜。判决餐馆补偿许某4.8万余元。
实务要点:消费者在餐饮场所就餐时摔伤,餐馆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的,简单以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欠妥,由餐馆酌情补偿消费者一部分经济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索引:青海西宁城西区法院(2012)西民再字第4号“许某与莫某等侵权纠纷案”,见《许倩诉西宁金环砂锅天下全宴坊、莫如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伊海龙),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145)。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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