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杨某
委托事项:诉请深圳武警医院、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常德市妇幼保健院向原告承担医疗损害侵权的赔偿责任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被告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78095.06元。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12014.62元。
承办部门: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医药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
主办律师:杨会林律师
合办律师:范新兰律师
被告一:深圳武警医院、
被告二: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
被告三:常德市妇幼保健院
一、基本案情
崔某系深圳市昌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6月4日,患者因怀孕在被告深圳武警医院进行初次产检。2011年10月30日,患者因见红到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待产,因该医院不具备剖腹产条件被迫转入被告常德市妇幼保健院生产。次日,患者自娩出一男婴后死亡。三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等医疗过错及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孕妇的死亡。
二、主办律师意见
虽然被告方存在过错,但是由于孕妇已经死亡,证据部分较难提供,难以确定过错方和分配过错责任,需要请求司法鉴定,赔偿较为困难。比较幸运的是,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方的专家证人证词相互吻合,司法鉴定也认为被告方存在较大的过错,法院判决被告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78095.06元。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12014.62元。
三、判决结果
一审代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广东司法南天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复函的具体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并考虑涉案两位专家辅助人员陈述“宫缩过强可导致羊水栓塞”与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医方予以静滴缩官素加强官缩,致官缩明显增强,是发生羊水栓塞的诱因之一”相吻合,而涉案两位专家辅助人员出庭的陈述不足以推翻涉案鉴定意见书的意觅,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常德市妇幼保健院申请本院进行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常德市妇幼保健院在孕妇活跃期停滞4小时40分钟后再次给予静滴缩宫素加强宫缩,致宫缩明显增强,是发生羊水栓塞的诱因之一;在产妇发生羊水栓塞后没有首先使用罂粟碱,输血不足,未能阻止休克进一步发展,导致孕妇崔德君死亡的损害后果,故被告常德市妇幼保健院在崔德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程,其过程与崔德君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参照涉案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责任比例酌定被告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篙子港中心卫生院对孕妇崔德君产程中异常情况处理欠积极,且因本身不具备进行剖宫产的条件(麻醉师不在位),客观上一定程度延误了病情,与崔德君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参照涉案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责任比例酌定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篙子港中心卫生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深圳武警医院在孕妇崔德君初次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据不足,与崔德君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78095.06元。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1201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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