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乘客机场死亡,机场抢救有瑕疵,应相应赔偿
患病乘客在机场死亡,机场虽与乘客无运输合同关系,但基于机场在急救行为中的不足,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标签:消费者权益|航空服务|急救服务
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登机后因感不适,后下机抢救未果而逝。司法鉴定书认定航空公司机组乘务员对突发病人王某的临时救护行为符合民航相关规则,机场120对王某急救行为中存在不足,且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轻微间接关联。王某近亲属漆某诉请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连带赔偿其损失40万元。
法院认为:①王某与航空公司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司法鉴定书,王某死亡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故漆某提出应由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连带赔偿最高限额40万元理由不充分,难以全部支持。因司法鉴定书认定航空公司机组乘务员对突发病人王某的临时救护行为符合民航相关规则,故航空公司提出其履约无过错理由成立。②考虑到王某死亡后果系基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产生,航空公司应酌情给予适当补偿。虽然漆某请求权系基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根据司法鉴定书中机场120对王某急救行为存在一定不足,不排除机场120对王某急救行为中不足与其死亡之间存在轻微间接关联鉴定意见,故机场公司负有轻微的间接责任。为减少讼累,判决航空公司补偿漆某8万元、机场公司赔偿漆某10万元。
实务要点:患病乘客在机场死亡,机场虽与乘客无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基于机场在急救行为中的不足,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西南昌中院(2012)洪民四终字第305号“漆某与某航空公司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见《漆向东、漆亮诉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运输公司的救助义务)》(沈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51)。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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