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池某于2008年2月租住廖某的住房一套,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三个月后,廖某由于工作原因出国。2009年2月底,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但是廖某并没有对此作任何表示。廖某于2009年5月底回国,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池某立即搬出。但是池某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自己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那么,双方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廖某与池某的租赁期限虽然在其回国时已经届满,但是廖某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没有对是否继续出租房屋作出任何表示,对池某后来继续租住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廖某要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池某,不能要求立即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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