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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的资格审核,不适用行政许可期限的限制

日期:2018-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障住房的资格审核,不适用行政许可期限的限制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实质系行政给付行为中的一个过程,并非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期限限制。

标签:保障房|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期限

案情简介:2012年5月,代某向居委会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预约登记。2013年11月,建设局电话通知代某不符合申请条件。代某提出其提交资料中有一份其所有的房产证复印件,明显不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但建设局1年半后才告知其不符合条件,导致其错失经济适用房选房资格,建设局迟延履行审核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①建设局对保障性商品房申购资格的审核并非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社会保障性住房,系指支付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价格等,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政策性住房。该类住房供给,明显带有福利给付性质,与行政许可并不一致。虽然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需提出相关申请,建设局亦存在审核管理行为,但该项审核系关于是否符合住房困难等限定条件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应适用行政许可的相关时限规定。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房源直接影响到建设局审核时限,而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受规划、资金、建设周期等诸多因素影响,配售房源时间实际上无法确定,建设局并未迟延履行。且代某作为申请者需了解知悉相关申请条件,其在明知名下已有房产情况下,还在申请材料上做出虚假承诺,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代某诉请。

实务要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实质系行政给付行为中的一个过程,并非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期限限制。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行终字第61号“代某与某建设局行政诉讼案”,见《代建明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并非行政许可行为》(王叶萍、张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279)。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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