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范围应作限缩解释
作者:郑文龙
【案情】
2017年3月16日,原告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张某诉至法院。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过程中,徐某委托的公民代理人王某虽经徐某所在社区推荐,但王某并非当事人所在社区居民且徐某所在社区对王某基本情况也不了解。在徐某的一再请求下,徐某所在社区最终推荐王某作为徐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
【分歧】
该案中,因对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理解不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诉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并没有对公民的具体范围作出限定,因此只要经社区组织推荐,社区内外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关于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所需条件的限定及民诉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来看,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应当与社区有一定关联。此外,该公民还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相应的代理水平,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对社区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范围进行限缩解释能够全面彰显立法的基本精神。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表面上看法律并没有对此处的公民代理人作出任何限制,实际上则不然。根据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该公民应当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此,从法条将“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放在一个条款中,可以看出国家立法的基本取向,即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也应当与社区有一定关联,该公民不仅对委托人了解,对当地的风俗民情了解,而且社区也应对该公民代理人有所了解。只有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的地域范围进行必要限制,才能更符合国家严格公民代理准入法律市场的基本立法精神,更符合法律的体系解释原则。
2、对社区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范围进行限缩解释能够有效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目前,由于民诉法对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人制度的模糊设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公民代理人准入条件宽松、质量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继而扰乱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具体来说,一方面,有些公民代理人只要拿到基层社区组织的推荐材料后,就能轻松顺利进入法庭从事代理活动,其道德素养如何仍有待考究。为了在当事人面前展现自己的风采,有些代理人在庭审中不惜违背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无理狡辩扰乱法庭秩序;另一方面,有些职业代理人更是受利益驱使,长期以无偿代理之名行有偿代理之实,将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权作为自己敛财谋生的手段,严重扰乱了司法服务市场秩序,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依据道德素养标准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范围进行适当限制,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
3、对社区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范围进行限缩解释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从公民代理的基本功能来看,其正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专业知识不足的欠缺,只有与当事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或者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特定公民,才是适格的公民代理人。当前,诉讼庭审越趋公开化与实质化,这都要求诉辩双方需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质量也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如果当事人委托的近亲属欠缺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不具有相应的代理水平,表面上看好像实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实质上其诉讼权益在后续的庭审中则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人的立法初衷。因此,从代理水平上对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范围进行一定限制,不仅不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的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反而能够最终达到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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