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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诉讼行为 维护司法权威

日期:2018-05-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规范诉讼行为 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健 郭忠杰

【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李孝芹与被申请人廖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法律工作者张莉霞在(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案件中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引发当事人信访行为及再审程序,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为保障群众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江津区法院向江津区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津法建〔2017〕4号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我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李孝芹(原审原告)与被申请人廖中玉(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李孝芹的委托代理人张莉霞(女,现为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215072100665)在(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渝0116民监6号民事裁定,又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渝0116民再3号终结诉讼裁定。

我院经再审查明:2014年7月18日,王翠(系李孝芹之母,已故)、李元珍(系李孝芹姑姑)共同找到张莉霞,要求以李孝芹的名义起诉廖中玉归还借款,同时提交了李孝芹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在准备提交相关资料时,王翠因故回成都,由李元珍办理了委托代理相关手续。李孝芹本人对以其名义提起的与廖中玉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不予认可,并且明确表示其未授权任何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诉讼是别人冒用其名义起诉。

我院认为,张莉霞在(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案件中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为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应对其给予必要的处罚。结合张莉霞事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现建议贵局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张莉霞予以相应处罚。

以上建议请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效果】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研究,并就司法建议处理情况向江津区法院回函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调查。

司法建议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案件调查组,由法律服务科派出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干部开展调查处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莉霞在接受委托代理李孝芹诉廖中玉借款纠纷一案中,仅凭当事人母亲王翠和姑姑李元珍二人出示的借条原件及李孝芹的身份证复印件,轻信一面之词,在没有与当事人李孝芹直接交流,弄清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接受了委托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手续均是由李孝芹的姑姑李元珍代签。此后,张莉霞没有找李孝芹追认授权代理行为以及补办委托代理手续。接受委托后,张莉霞以李孝芹特别授权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7年7月,李孝芹本人向江津区法院提出异议,对(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判决不予认可,明确表示其未授权任何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诉讼是别人冒用其名义起诉。

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张莉霞提交虚假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严重违反了法律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败坏了法律服务行业形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我局经认真调查研究,决定:一、责成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对张莉霞依法予以严厉处分。2018年1月8日,维权法律服务所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给予张莉霞留所察看6个月处分。留所察看期,交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继续执业。张莉霞本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我局作了深刻检讨,同时表示坚决服从我局及维权法律服务所的处理决定。二、对张莉霞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按照我局《严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的办法》,给予其黑牌警告,记入其个人诚信执业档案,并对该案进行全系统通报。

三、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张莉霞一案,暴露出维权法律服务所在管理方面的松散软等问题。我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进驻维权法律服务所开展暂定为期一个月的教育整顿(视整改效果确定是否延期),指导该所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教育,严格规范办案流程管理,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我局要求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深入组织学习《通报》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深入自查整改,强化内部管理,从此案件中充分汲取深刻教训。下一步,我局将在全区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大力开展整顿活动,以切实提升我区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水平,树立法律服务行业良好形象。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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