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文保函条款理解有争议,可参照合同解释方法
——当事人对英文保函条款理解存在分歧的,可参照合同解释方法,运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规则探求当事人真意。
标签:合同解释|英文保函|定金条款|文义解释
案情简介:2012年,贸易公司向自行车公司发出订单,后者收取部分款项,嗣后出具的英文保函确认系定金13587美元,但对另外的1万美元性质未予明确。2013年,贸易公司以自行车公司未交货、未退款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23587美元。
法院认为:①自行车公司收款后,既未履行交货承诺,亦未退款。贸易公司已履行支付定金义务,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鉴于自行车公司长期未履行合同,该违约行为已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贸易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②依《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自行车公司违约,贸易公司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③自行车公司于保函中确认收取定金13587美元,但其并未明确认可争议的1万美元亦为定金,而是表述为收到款项23587美元。在双方当事人对定金数额存在分歧情况下,根据文义解释规则、主观解释规则和整体解释规则,确定本案定金应为1万美元。判决合同解除,自行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其他款项。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保函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可参照合同解释方法,运用文义解释规则确定理解起点,运用整体解释规则探究合意形成过程,运用主观解释规则探求当事人真意。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79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祖哈贸易公司诉邢台东方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英文保函中定金条款发生争议时解释规则的运用》(唐娜、赵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143)。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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