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刘某于2008年5月承租了宋某的一间店房,用于经营百货商店。适逢雨季,房屋出现漏雨,刘某要求宋某修理,但是宋某说房屋出租以后修缮义务应由租客自行承担。由于担心货物受损,刘某只好自掏腰包修理。现在,刘某又找了一个店面,打算搬走,但是还有两个月的租金未付,也不打算再付。那么,刘某的做法合法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案例中,刘某自行修理好了承租的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刘某可以主张宋某支付自己的房屋维修费后,再向宋某支付租金,或者从剩余两月租金中扣除房屋维修费,剩余的租金应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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