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桐庐县、淳安县、萧山市、建德市、富阳市、余杭市、临安市),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误工费:
16-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误工费的一般予以支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①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 l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104元/日计,农村居民按62元/日计。
②误工时间的认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以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以相对在后的时间标准确定。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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