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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省厦门市宁德市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项目标准

日期:2015-01-05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87次 [字体: ] 背景色: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2015年福建省厦门市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项目标准:

(一)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人不满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年

2、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

3、死亡人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5年

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012年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

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年

3、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5年

注: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092.7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8151.2元/年)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3、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4、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五)、交通费

交通费=往还费用*往还次数*往还人数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注: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地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2、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2015年福建省宁德市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项目标准: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古田县、平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枯荣县、福安市、福鼎市),2015年福建省宁德市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项目标准:

(一)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人不满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年

2、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

3、死亡人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5年

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012年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

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年

3、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5年

注: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092.7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8151.2元/年)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3、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4、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五)、交通费

交通费=往还费用*往还次数*往还人数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注: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地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2、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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