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2006年与同村伍某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是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袁某生下一女儿后,伍某对其不满,双方出现分歧。2009年10月,袁某将女儿托付给母亲到南方打工,打工时认识梁某。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感情日渐深厚。梁某知晓袁某的情况,他们若结婚,梁某构成重婚罪吗?
梁某与袁某结婚,二人不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2006年袁某与伍某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依据规定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梁某与袁某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他们登记结婚后,袁某仍与伍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律师说法: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重婚现象已经出现,所谓“二奶”、“小三”已不稀见。如果两人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婚姻关系。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