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