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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律师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244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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