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的效力主要是:一是具有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二是具有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民商律师见证应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相统一,因此律师见证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律师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3、律师见证还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4、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5、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6、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的原则;7、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8、律师见证业务要程序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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