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母进行探望
——刘某甲诉刘某乙探望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字第1390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刘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即原告刘某甲。2014年9月26日,李某与被告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刘某甲由母亲李某抚养。
原告刘某甲诉称:自父母离婚后,被告刘某乙从未看望过原告,也未给予原告抚养费,给原告精神和生活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每月探望原告1次至2次。2.国家法定节假日被告必须陪同原告1天至2天。3.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探望孩子。被告刘某乙未到庭应诉答辩。
【案件焦点】
原告刘某中在父母离婚后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亲刘某乙进行探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母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一方探望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屈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探望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强制要求父母探望自己?
探望权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父母探望子女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子女见面、交往或者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中规定的探望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没有财产内容,无法强制执行。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依照离婚协议或是法院裁判,遵循一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字面上理解,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仅仅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实践中,探望权纠纷表现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或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望孩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子女受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或者阻碍时,起诉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探望权也只是一种权利,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权利。
我国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同子女保持密切往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家庭破碎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满足离
婚后父母对子女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积极探望子女,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探望权不应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如果将探望权理解成为权利义务共同体,那么,子女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母行使探望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强制父母探望自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目前法律规定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非抚养一方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强制要求离婚后非抚养一方必须行使探望子女的义务。当然,不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都明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而探望是否应当作为离婚后非抚养一方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综上所述,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未赋予子女起诉要求父母履行探望义务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刘某乙在离婚后怠于探望子女刘某甲,但原告刘某甲无权起诉要求父亲刘某乙必须前往探望自己。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一方探望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最后,本院驳回了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肖志勇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