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日期:2012-02-08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1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相关法规也未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其基本要件应是实行行为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侵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的妇女,侵害的内容(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家庭暴力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受治安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还有人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简洁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重伤、一般伤害)、强奸、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属重大暴力。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殴打、捆绑、禁闭、虐待、轻微伤害等,属一般暴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可以看出,国外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适用程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的解释,而中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释。具体说,二者在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上有所不同。中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说来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须具有故意。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暴力,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一般的伤害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要件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