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日期:2019-12-05 来源:网 作者: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任国权 夏宁安

一、家暴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不分

一般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或因失手而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但其在暴力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被害人、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的伤害程度是否严重等方面,与家暴有着本质区别。目前,不少审判人员对家暴这一带有特定内涵的行为仍存在认识误区,将其混同于一般家庭内部纠纷,从而导致家暴案件被“均码”处置。比如,有些法官无视被告人的长期家暴背景,仅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即笼统认定为家庭内部纠纷,然后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长期施暴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但这种对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不加区分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涵的严重误解。

(二)家暴证据审查、认定难

1.家庭空间的封闭性导致目击证人缺失。有别于普通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家暴案件通常发生在封闭的家庭空间内部,除了个别案件可能有其他家庭成员目击以外,多数案件在言辞证据上都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导致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上的两难。

2.公安机关介入过迟导致现场证据失真。公安机关作为专业刑事侦查机关,在保护现场,提取证据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但因为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家暴介入的消极态度,导致多数受暴人在遭受家暴后,其第一反应往往是求助于家人、朋友等个人社会网络,在求助无效后才选择报警,导致错失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的机会。

3.心智发育尚未健全导致未成年人言辞证据可采性差。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或为关键目击证人,或为直接受暴人,但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健全,认知表达能力受限,而且容易受成年人的影响,其证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害怕重复取证造成对未成年人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办案人员也无法就相关细节进行再次询问,导致未成年人的言辞证据可采性较差。这种特点在幼女遭父亲性侵案件中尤为常见,被害幼女笔录里对强奸过程的陈述都非常简单,她们的生物学知识不足以支持她们完整描述案发经过,她们对强奸过程的陈述都是诸如“爸爸用他尿尿的地方碰我尿尿的地方”之类的简单描述。

4.强制义务缺失导致特殊职责人员作证态度消极。在发生家暴案件后,社区医生、学校教师、农村调解人员等特殊职责人员因为工作上的关系,往往是除了近亲属外第一时间接触家暴被害人的证人,但因为当下中国的农村以及部分城市到现在还是开放不足的熟人社会,那些特殊职责人员生于斯长于斯,或碍于情面或害怕作证后遭遇报复,也往往拒绝作证。

(三)施暴与受暴宽严失当

一是对长期家暴当严不严。部分法官缺乏社会性别理念,未考虑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将一些普通刑事案件的常见从轻情节机械地适用于涉家暴刑事案件,导致对长期施暴的被告人当严不严。

二是对以暴制暴当宽不宽。犯罪学和被害人学认为,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角色并非是固定不变的,特定条件下,两者会发生角色互换,受害是继而发生的攻击行为的直接促成因素和必要条件。这种角色互换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

二、家暴刑事案件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家暴案件专案专办制度

办理家暴案件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学知识,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跨学科专业知识;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丰富的人生阅历,否则就无法理解婚姻案件中双方的心理互动模式和家暴对婚姻的伤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参照未成年人犯罪模式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安排专门的人员办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家暴合议庭,统一审理涉家暴民事、刑事案件。对于专办人员的选任,应当优先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并且接受过反家暴理念专业培训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办理涉家暴案件。同时,各部门还应将预防和制止家暴的知识和技能纳入警官、检察官、法官的日常在职培训课程,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暴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二)家暴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1.强化公安机关的家暴证据收集义务。无论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还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报警后,都应当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对于现场有打斗痕迹的,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对于受暴人身上有伤势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无论该次处警以警告、调解还是以治安处罚等方式处理,公安机关都应当将记载施暴人施暴劣迹的接处警记录、伤情诊疗鉴定资料、保证书等证据进行整理归档,在施暴人涉嫌涉家暴刑事犯罪时作为认定施暴史证据一并移送起诉。对于相关处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法庭有权要求当值警察出庭作证详细说明当时处警情况。 

2.规定特定职责人员强制报告义务和作证义务。医疗、教育、心理咨询、基层调解人员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或者疑似家暴的受害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向因为职务行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以上特殊职责人员取证时,该特殊职责人员不得拒绝作证,否则追究相关责任。目前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经在性侵幼女犯罪里规定了特殊职责人员的报告义务,但相关立法还需将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家暴案件,另外,也需同时配套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以解决特殊职责人员作证时的后顾之忧。

3.规范未成年人言辞证据收集程序。考虑到家暴案件的隐蔽性特征,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对于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陈述与证言,应当认定其具有证据效力,但在收集未成年人言辞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一次成像。公安机关接报后第一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时,对与家暴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并把该次陈述或证言全程摄像以作为证据在其后各环节加以使用,从而避免各部门反复询问带来的“二次伤害”。(2)玩画模拟。为了克服幼女在认知表达上的困难,公安机关在收集被害幼女证言时,可以采用玩画模拟的方式进行,用有形象生殖器官的玩偶或者以画画的方式辅助幼女陈述如何脱掉衣服,具体性侵姿势等细节。(3)排除影响。考虑到未成年人极易受到近亲属的不当影响,询问人应当围绕案发经过设计一些开放式问题,以未成年人原有陈述不同的视角切入案件事实,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因为受成人影响而导致的思维定势。

4.建立家暴案件品格证据运用规则。家暴犯罪本身具有周期性、长期性的特征,与施暴者的个人品性息息相关,多数施暴者也都具有攻击性人格,因此,有必要在家暴案件审理中认可品格证据的可采性。品格证据的可采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施暴人曾有施暴史的可采性,对于被告人曾有施暴行为的事实,即使施暴对象不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存在的证据使用;二是施暴人具有暴力倾向的可采性,如果公安机关、心理医生、近亲属等相关部门或人员评定或者证实被告人有暴力倾向或者较高的危险程度,也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实施家暴犯罪的间接证据使用,对于有近亲属证实被告人曾有嫖娼、或者当子女面观看淫秽录像等不良性嗜好的,即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实施性侵犯罪的品格证据使用。

(三)家暴刑事案件量刑原则

对于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量刑,要根据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量刑原则。如果被告人系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因为对受暴人长期施暴而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长期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中,施暴人无视基本人伦,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强,不仅对受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且严重危害了目睹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加剧了子女的家暴代际遗传风险,如不将其从重处罚则无法罚当其罪。

如果被害人系家庭暴力的受暴人,在长期遭受暴力又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为摆脱施暴方或保护家人,以暴制暴涉嫌犯罪的,在判断家庭暴力受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时应予从宽掌握。以暴制暴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能真诚悔罪,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特别是对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女性,可结合其犯罪情节予以较大幅度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对于此类以暴制暴案件,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司法实践,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以暴制暴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家暴专家证人来解释长期受暴妇女的心理规律,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或者言词证据,作为对以暴制暴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