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规定: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1款、第2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熟悉当事人生活情况的优势,尽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任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予以制止。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19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第22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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