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的适用条件
——漆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3民保令第0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人身安全保护令
3.当事人:
申请人:漆某
被申请人:彭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漆某与被申请人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琐事常起纠纷。从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记录、就诊医院存档的病例资料以及走访居委会、附近邻里获得的证据均证实案情基本如申请人漆某所述一致。被申请人彭某性情乖戾,申请人漆某孕期即遭遇醉酒殴打。女儿出生后,生活中、沟通上稍有不畅就对妻女拳脚相向,2015年9月30日更是持刀将妻子刺伤。数年频施的家暴行为,致申请人漆某患脑震荡、身心皆处于伤痕累累的状态;女儿也常是旧伤未愈,新痕又至,对申请人漆某母女身心皆造成伤害,使其二人常处于不安惊恐的情绪之中。
【案件焦点】
是否实施家庭暴力就达到开具保护令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免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就公安机关岀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案根据以上法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自身的司法职责,管辖及受案范围、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案件证据收集调取途径、定案裁判的依据等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的实际情况,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923民保令第01号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彭某对申请人漆某及其女儿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彭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漆某及其女儿;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位于“江南水乡”小区的住所。
【法官后语】
本案承办法官向申请人漆某、被申请人彭某二人当面宣读了裁定内容,分别对二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工作,安抚宽慰申请人漆某及其女儿的不安恐的情绪,给予母女司法保护和对不法家暴抗衡的信念,告知被申请人彭某若违反本裁定将承受法律惩处后果,警醒其肆意施暴的行为具有涉刑的危险性。同时将该裁定书送至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所在派出所、居委会等机构,在司法干预的同时,加大社会各界的监督,教育民众正确面对家庭暴力,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迂腐旧观念,以良法全面地打击犯罪,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让法律成为受害人群可信赖的武器。家庭暴行不仅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更对全社会和谐有着很大威胁,法律制度的不断推进及完善,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尽可能地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和谐美好的生活,使社会环境不断净化,让整个社会远离家庭暴力。
编写人: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 罗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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