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人身保护令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日期:2019-1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身保护令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饶某平诉王某海离婚纠纷人身保护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4民保令第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饶某平

被告:王某海

【基本案情】

原告饶某平与被告王某海于1990年8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当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同居后,原告、被告于1991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培,1993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多次殴打原告,原告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0日向大竹县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报警。2016年11月,原告向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闻讯外出后,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撤回起诉,2017年8月8日,原告再次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7年8月10日本院向被告送达副本后,被告仍然向原告以及儿子实施了家庭暴力。2015年3月,原告和儿子王某一起在大竹县竹海路西段鸿源星花园静怡南苑x号按揭购买房屋一套。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大竹县竹北乡大阳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及婚生子女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报出警登记表;对儿子王某、儿媳李如美、女儿王某培、女婿张某亮的调查笔录、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的银行交易记录予以证明。

被告王某海未提供答辩意见。

2017年8月23日,原告饶某平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案件焦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被告于1990年8月17日同居生活,当时原告、被告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虽然至今未办理结婚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本案原告、被告属于事实婚姻。原告、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被告及婚生子王某购买房屋一套,因该房屋涉及第三人王某的权利且原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该房屋,故对该房屋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平与被告王某海离婚。

根据大竹县公安局竹阳西区派出所的三次出警记录,结合饶某平在申请书中的陈述,被告王某海经常性谩骂、殴打、恐吓家庭成员,实施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的侵害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的家庭暴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

一、禁止被告王某海对饶某平及亲属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告王某海骚扰、跟踪申请人饶某平及亲属。

(法官后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经过与原告的交谈,到大竹县公安局西区派出所的调查,到原告k被告住处即大竹县“名豪国际”x区物业服务中心的走访,发现被告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为了原告的人身得到保护,不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人民法院向原告详细说明了如何以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原告申请后经过原告自己的举证、人民法院的调查,原告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人民法院随即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也分别向各个部门及时送达。在庭审中,被告经过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以为不到庭就无法处理原告、被告的婚姻问题。但是在庭审中经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充分地证明了被告多次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人身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为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可以制作人身保护裁定。按照常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第一次判不准离婚的概率较大,但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起诉后,经过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被告认为儿子王某不应给法官开门,等法官走后,即对儿子王某实施殴打,原告阻止,又对原告实施殴打。此行为已属十分恶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护妇女(原告)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十分必要。

编写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 向雁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