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规定:如何防范家庭暴力
《民法典》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在第1043条第1款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自然要求一个家风优良的家庭,要坚决避免和防范家庭暴力。而防范家庭暴力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而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的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5)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6)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7)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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