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事件虽然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但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仅限于家庭内部。从社会危害性上看,理应出台专门法律予以制止。鉴于我国的社会实践、司法实践和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有学者称之为《家庭暴力防治法》)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关于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国外已有成型的经验可资借鉴。目前,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仅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显然落后于其他国家。同时,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落后于社会法律需求。美国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实行、丹麦庇护所的普遍设立(33家) 英国的多机构间合作以应对家庭暴力等成功的经验,均值得我们借鉴。各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经验表明,反家庭暴力的法制观念的提升,有利于反家庭暴力体系的构建,并促进反家庭暴力体系的成熟和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对立法的活动表现为:评价所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是否体现了社会和法律的公正性要求,对法律规范是否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对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可实现性进行评价,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我们应当根据家庭暴力的现状来制定相关的法律,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工作体制,以有利于对家庭暴力的治理。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议案的提出,要求反家庭暴力立法层面的法制观念,即立法者及全体公民要有反家庭暴力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积极提出切合实际的立法建议,以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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