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的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可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