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诉讼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其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其二,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与机会,人民法院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其三,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是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所谓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国民待遇制度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如果外国的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实行对等的限制,这就是对等原则。对等原则体现了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
三是辩论原则。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处分原则。即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权自行决定所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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