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一辆超速行驶的轿车猛地撞上了一辆拖拉机,造成坐在拖拉机上的谭某身亡。交管部门在勘察分析后,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拖拉机司机负次要责任。受害人亲属认为,50岁的谭某生前孑然一身,父母已去世,又无儿女,于是谭某的大哥和大姐(已故)的三个子女作为谭某的近亲属,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此后不久,一位中年女士李某抱着一男孩谭小某主张权利,她自称与谭某生前是同居关系,该男孩是她与谭某所生,请求法院认可谭小某的遗腹子身份,从而作为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鉴于谭某已经被火化,法官最后找到死者的亲弟弟与谭小某进行亲子鉴定。依据亲子鉴定书、证人证言、出生证等间接证据,法官推定谭小某是谭某的遗腹子,最终确认谭小某是谭某唯一法定的权利人。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赔偿纠纷,如受害人死亡的案件,可能产生哪些人具有索赔资格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谁有权利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赔偿的问题。法律上将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的人称为赔偿权利人,即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被侵权人和间接被侵权人,又称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被侵权人是侵权的直接侵害对象,间接被侵权人主要包括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例如,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车撞伤,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损失,作为直接被侵权人,张某就是赔偿权利人;如果张某因车祸造成严重残疾甚至死亡,其所扶养的人或者近亲属作为间接被侵权人就成为赔偿权利人。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赔偿权利人才可以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诉求。与之相对应,承担赔偿责任人就是赔偿义务人。依据司法解释,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直接侵权人,又称直接加害人,也包括与侵权人具有某种关联的人,如直接侵权人的监护人或雇主等。例如,12岁的李某放学后,在玩耍中将同学赵某推倒,造成赵某小腿骨折。李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就是赔偿义务人。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损害赔偿案件的侵权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孙某雇佣王某等人修建围墙,在工程施工中被雇佣人王某被倒塌的砖墙砸伤。孙某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其雇佣王某等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受害人王某提出损害赔偿,就应向该建筑公司提出,而不应向孙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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