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家交通运输公司新任的主管,公司里有一批使用时间比较长的载客汽车、微型的载货汽车与轻便摩托车,从公司的会计那里知道这一批机动车可能要去报废。但是刚刚接手业务的小张对于机动车报废的程序与标准是一无所知,特别是面对这么多种类的机动车,小张真是觉得焦头烂额。
机动车报废的确是困扰大多数驾驶员的一个问题,他们可能对于交通行驶方面的法规比较熟悉,但是对于机动车报废方面的程序与标准却了解得不是很清楚。
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我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机动车报废进行了分类的规定: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5年,使用年限期满后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可继续使用;
2.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使用年限10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经审批并检验合格最长可延长使用年限10年;
3.载货汽车,使用年限10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经审批并检验合格最长可延长使用年限5年;
4.微型载货汽车、19座以下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使用年限期满后,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20座以上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经审批并检验合格最长可延长使用年限4年;
6.其他车辆,使用年限10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经审批并检验合格最长可延长使用年限5年;
7.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10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经检验合格最长可延长使用年限3年;
8.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9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经检验合格最长可延长使用年限3年。
另外,报废的程序具体如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圮证书、号牌和行驶证,领取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然后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手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注册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然后持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注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使用时间比较长,存在比较多的安全隐患。所以新交通法规定了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应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的强制报废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处罚的方法: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上述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案例中,小张可以比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标准,来识别哪些机动车需要报废,并依据新交通法对报废程序规定废弃的机动车进行报废,以理清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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