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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提前收贷的利息及损失是否保护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可依据《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或者双方协议约定提前收贷。金融机构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提前收贷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金融机构主张赔偿因提前收贷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保护,保护的损失范围包括办理提前收贷的手续费用和不超过6个月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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