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来认定合同效力,是否是审判实践中现在的通行要求?
解答: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律交叉甚至冲突,已经影响到经济生活,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在市场经济之前,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往往合二为一,且实践中对效力条款把握较严,所以,相对地讲争议并不大。而近年来,随着法律分工越来越细,效力条款与管理条款的划分亦随之暴露出来,需要司法机关在执法尺度上予以统一。
在一般掌握上,效力性条款往往是不能回避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才能生效或者有效的,意味着未经批准将不生效或者无效。而管理性条款则往往没有那么严格,通常为某一个程序,只要办理就能办成,只要办理就将使合同条款的待生效为生效,或者可以履行。而未办理的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在履行环节上存在欠缺,需要加以弥补。因而,对于法律执行中的新问题仍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研讨,并尽可能得出符合立法精神和经济发展要求的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合同法中所称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效力性规范,这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方法。但是,众多条文中,哪些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哪些是管理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回答,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件去裁量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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