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国家的金融法规和政策来讲,还没有对企业之间的借贷放开,仍然应当按照无效对待。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应当按无效处理。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几个批复,仍持有该观点。
但是,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尽管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处理上是参照有效处理的。例如,通常会判令债务人偿还本金和贷款利息。虽然有的法院仍然会另行制作决定,对双方约定的利息予以收缴,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会以各种理由撤销类似的收缴决定,将利息判归债权人,尽量保护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权益。何况,谁占有本金,必然会产生相应利息,债务入应当将利息随本金一起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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