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补偿。精神损害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因为赔偿精神损害,只能通过财产的方式进行。至于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它们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与赔偿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承担上列责任外,还可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下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普遍情形: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6.确定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这是由法院依职权酌定的,主要根据受害人受伤害、致残等级的程度以及死亡的事实。
7.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肇事司机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主动承担相应医疗费等费用,且时常去探望伤者。这些因素,都是法院最终决定减轻或者免除肇事司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情节。
8.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受害人应当在起诉时就要慎重考虑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然,就不能再单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要求的数额过高,可能导致双方严重对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会相应交纳更多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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