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之后,子女往往被判定由其中一方抚养,未承担抚养孩子责任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亦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倘若探望权未能得以实现,是否能够拒绝支付抚养费?探望权又该如何实现救济?
基本案情
2020年,农某和蓝某经人介绍后相恋同居,并孕育有一女农小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曾经的恋人,如今分道扬镳,农小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农某和蓝某的主要矛盾。
2023年6月,为解决农小某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问题,农某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并结合农某、蓝某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成长环境,认为农小某随农某生活更适宜。遂依法判决,农小某由农某直接抚养,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望权。
案件执行
判决生效后,因蓝某迟迟未给付农小某抚养费,农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蓝某名下银行卡有存款,于是对其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
为了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和解,执行法官在冻结银行卡后,主动联系蓝某,依法传唤其到庭进行调解。
蓝某表示其非常爱自己的女儿,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自农小某跟随农某生活以来,农某及其家人一直阻拦她与女儿见面,其合法的探望权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她只能以“见不到女儿便拒绝支付抚养费”做要挟。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安抚蓝某的情绪,另一方面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支付抚养费及探望权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对于蓝某所述无法探望孩子的问题,执行法官建议蓝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由法院协调双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蓝某表示愿意支付农小某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黄鑫
上林县人民法院三里人民法庭副庭长
1.什么是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
在行使探望权时,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等方面出发,避免因探望而占用子女的学习时间,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3.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
在现实中,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实现探望权权利。但这并不不构成就取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蓝某以不能看望女儿农小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损害了农某的合法权益。故而农某可到法院申请执行,以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履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蓝某未能实现探望权,同样可以依生效判决的内容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实现探望权。
作者:黄鑫、周静
来源:上林县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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