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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能否要求非抚养方给付抚养费?

日期:2024-07-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李偲越

【案情】

王某与陈某于2018年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婚生小孩由陈某抚养至成年,且无需王某支付抚养费。2021年,陈某因小孩日渐成长无法独自承担其教育、生活等费用为由,以小孩的名义向法院申请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用。

【分歧】

对于本案中能否要求调解离婚后中非抚养方给付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非抚养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且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陈某可以以小孩的名义要求非抚养方给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调解系经过双方自愿、真实的意识表示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约束性,陈某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小孩所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陈某是应当能够预见的,所以,陈某要求非抚养方给付抚养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分调裁审”改革不断深化,多元化解纷机制逐渐完善, 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趋向于由当事人双方做为主导力量,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定书,这样也更加有利于家庭整体的和睦,以及和谐社会的创建。所以,在本案当中这种没有实质性证据或者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该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倘若轻易变更,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对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所违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中也规定了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的三种情形,作为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依据,笔者认为也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的“必要时”的情形,所以,在本案中陈某无故要求非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父母乃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离婚案件虽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父母在其中的一言一行都是孩子脑海不可抹去的记忆;法律乃维护自身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使是如本案为行使私权利,公民也应当谨慎行使,对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也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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