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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日期:2023-12-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魏某某与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关键词

婚姻中介费 不当得利 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2日,原告魏某某之子雷某甲,经被告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牵线与张某某(女)相识并举行了订婚仪式,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作为婚姻介绍人一次性收取婚姻中介费20000元。后张某某悔婚,退还雷某甲全部彩礼和其它费用。魏某某在要求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退还婚姻中介费20000元及其它礼品时遭拒,于2017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凉市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作为普通公民,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收取20000元婚姻中介费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其受益的事实,给魏某某造成了损失,魏某某与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故魏某某要求退还的请求应当支持。但是,考虑到婚姻介绍人员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有必要费用开支,故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判决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向魏某某退还婚姻中介费1400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并已执行完毕。

法官后语

近年来,天价彩礼之风甚嚣尘上,群众不堪重负。在此背景下,一些没有资质的婚姻介绍人员为了获得高额介绍佣金对高价彩礼推波助澜,群众在支付高额彩礼的同时,还要按照彩礼数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支付介绍佣金,使其本来就拮据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婚姻介绍人员的高额收费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中介服务。

该案的判决和执行让收取天价彩礼和高额介绍佣金的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利于依法打击职业婚姻介绍人员对高价彩礼推波助澜、索要高额介绍佣金的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加强职业婚姻介绍人员的管理,促使他们成为婚嫁新风的倡导者、宣传者、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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