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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如何认定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司法观点: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如何认定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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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二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敏、高燕竹等(最高院法官)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对于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在法律后果认定上存在多种可能性:(1)直播间运营者仍有可能承担销售者责任,比如,虽然标明并非销售者,但是属于为了逃避责任虚假标明;虽然标明并非销售者,但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是经销协议或者合作经营协议,或者与经营者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根据事实能够认定是销售者或者共同经营者;在直播过程中,直播间承诺承担销售者责任等情况。(2)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广告责任,构成商业广告的,发布虚假广告需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3)还有可能构成委托等其他法律关系。《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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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10民终611号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金锋通过今日头条经营“瑞丽市万翡珠宝店”,在该平台展示商品并发出要约邀请,张宏观看直播,通过主播提供的电话号码,在微信平台与客服添加微信好友,在微信中客服通过发送出售货物的照片及付款二维码,张宏将货款支付至王金锋及其经营的个体户名下。在张宏与王金锋的电话沟通中,王金锋对张宏购买其直播间的货物予以认可。在张宏与王金锋雇佣的昵称为“光头强”的主播通话录音中,“光头强”亦认可“我们就是商家”。对于双方在微信中确定货物的价款、服务费等信息卡片,王金锋主张该卡片系在直播中就已形成,卡片上有货主的信息,其已对货主的信息告知张宏。但王金锋并未举证证实其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已对其所称的另有卖家的信息向张宏披露,其所称的蓝色卡片系微信中张宏进行付款之前由卖家发送,卡片中的内容系由卖方单方填写,且从卡片上货主一栏信息的填写看,存在“公司”“姜”“老油条”等多种不明确的内容,同时,涉案货款均由王金锋及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收款,并交付微信中确定购买的玉石,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合同销售者之履行要素,故对王金锋所称的其并非真实卖家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2022)粤0192民初190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赵继文虽然在“OPPO官方旗舰店”购得手机,但根据主播在直播时口播的内容可知,“OPPO官方旗舰店”的链接仅为直播间主播销售手机的工具。赵继文与“OPPO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并无建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胡玥作为直播间运营者,其未在直播间标明案涉手机的真实销售者,“富贵燕姐”直播间主播直播时也未对销售者作出说明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手机,故赵继文要求胡玥承担销售者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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