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上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问题探索
案情
原告至被告处体检,被告向原告提供“直付理赔申请书A部分就诊人信息”,要求原告根据申请书填写就诊人信息,并提供了模板表格以供原告参考。原告填写时发现该模板中所示的就诊人信息即为原告,包括原告的会员号、真实姓名、出生年月、手机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经与被告交涉,被告确认该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其个人隐私的泄露,且因涉及自身的信息安全及居住安全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及心理压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信息难以归入隐私权的私密信息范畴,而应界定为一般的个人信息。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于法无据。但被告在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妥,被告在庭审中亦自愿以书面方式就个人信息处理问题向原告道歉,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评析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个人信息也被各个平台频繁收集和利用,在此过程中信息存储不当、过度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频发,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深受大众关注。尽管个人信息与隐私两者关联紧密,但并非浑然一体,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者私人活动,如个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等,而个人信息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即要求此种信息与个人人格、个人身份有一定的联系。对个人信息的泄露,虽然并不必然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明确了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效地保护了体检者的个人信息,通过本案的判决亦有利于敲响各类市场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警钟,提示消费者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体现新时代背景下的人文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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