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未按撤诉处理仍继续开庭审判不构成程序违法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问题引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原告未按时到庭而人民法院仍开庭审理的情形下,被告能否援引此规定上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等待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能认定其审理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1、2015年1月28日,原告冯敏德获得案涉专利授权并公告,专利名称为“排笛”。
2、2020年11月7日,冯敏德在被告龙轩琴行处购买了“18管黑色排箫”“16管白色排箫”各一支。经比对,冯敏德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后,冯敏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龙轩琴行承担侵权责任。
3、原审开庭当日,冯敏德未准时到庭,而是让龙轩琴行等待了一段时间后到庭。原审法院待其到庭后进行庭审,判决龙轩琴行存在侵权事实。
4、龙轩琴行认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龙轩琴行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其自身按时参加庭审,但原告冯敏德却未能按时到庭,龙轩琴行等了一段时间冯敏德才到庭,原审法院应按撤诉处理而不应继续开庭。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龙轩琴行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其有关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评析
原告不到庭案件“可以”按撤诉处理而非“应当”,即属于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原告未按时出庭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该案的裁判结果。但为尽可能规避诉讼风险,建议原告如确有紧急事件足以阻却参加庭审,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另外,如遇到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形,原告依然具有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件来源(2022)最高法知民终851号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