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轻易认定以物抵债权利人可以对抗金钱债权人债务履行期满后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系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无论其是新债清偿还是债务更新,与买卖合同在债的性质以及对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上均存在不同。加之以物抵债产生的物权期待权缺乏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判断其真实性具有较大难度,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简单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轻易认定以物抵债权利人可以对抗金钱债权人。
北京二中院执行二庭在审查某关联案的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案中,发现苗某冒用多名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伪造签名和手印的授权委托手续和异议申请书,提出案外人异议。其中一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白某已去世,另外两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刘某、乔某均表示对申请执行异议一事不知情,也没有出具过任何委托手续。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审查认定时,可区分情形首先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结合案外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的性质,以及何者占优、何者更需要优先保护等进行实质审查比较。
在一个裁定书中表述裁决结果和救济途径容易混乱,容易出现不明确而当事人选择错误救济途径的可能,且如当事人只选择对部分裁决结果救济容易出现裁定书部分生效的情况。最好的方式就是法院对不同的异议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审查时对理由和请求进行区分,对案外人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分别出具不同的裁定即一案双裁定或多裁定,写明不同的救济途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作为被执行人,我能对中止执行的案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起确权之诉的,确权之诉不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十五天期限限制
如何认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中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认定时间节点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时,而非异议人购买案涉房屋之时。
金钱债权案件中案外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我们目前受理的案件中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也是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实体与程序交错,执行与审判并存,公平与效率兼顾,各种权利纠缠冲突。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依据异议的区别。三种类型的异议都有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在此,我谈一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应当把握的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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