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府院联动化解和预防医疗纠纷白皮书(2020 年度—2022 年度)》
体检机构未将体检异常情况规范告知,导致消费者延误病情,应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甲与患者乙系夫妻关系。乙至被告丙体检机构处进行体检,检查所见“胸部CT 平扫未见明显异常”。时隔十个月,乙再次至被告丙体检机构处进行体检,汇总分析肿瘤检测提示为“癌胚抗原高75.70ng/mL(参考区间0-5)等。”乙因“发现右肺占位半月余”至外院住院治疗,诊断为“P 右肺腺癌IV 期”,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死亡。
原告甲认为,被告丙体检机构疏忽大意、玩忽职守,未对乙的肺部异常情况进行应有的告知,延误病情达14 个月余,导致乙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日益加重并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原告甲申请医疗鉴定,鉴定结果为:1.被告丙体检机构对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胸部CT 的检查结果重视不足,未提示异常,未提出指导意见的过错。2.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经鉴定认定被告丙体检机构在对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胸部CT 的检查结果重视不足,对异常密度病灶没有引起重视,未将胸部CT 提示的异常表现体现在体检结果中提示患者,主检医师未就胸部CT 的异常表现提出指导意见的过错,上述过错与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被告丙体检机构占次要原因。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被告丙体检机构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体检的普及常态化,是关注身体健康情况的有效手段。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重要一环,体检日渐受到大家的重视和追捧。《民法典》未对健康体检进行专门规定,而健康体检的本质是医疗行为,可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体检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体检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体检机构未将体检异常情况告知提示患者,延误病情,具有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体检机构需提高其体检行为的规范性,提高体检中心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及时、准确分析患者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体检报告的书写也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切实起到“疾病筛查,守护健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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