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出借人的损失?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的款项来源系通过银行贷款获取的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故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本金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转贷合同无效并不导致银行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转贷人也即出借人仍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鉴于出借人存在资金被借款人占用的客观损失,若出借人并未通过转贷实际牟利,其主张借款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的,法院可予支持。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