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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交付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是否交付以及如何交付通常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交付行为的审查:
交付行为通常表现为现金交付或转账交付。在认定转账交付时,只要存在借贷双方的转账凭证即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交付行为。在认定现金交付时,需要根据出借人是否提供收据等书面凭证分别处理。如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一般可据此推定出借人已履行交付义务,但借款人提出其他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抗辩理由及证据时,例如提出该收据系伪造或受欺诈、胁迫而签订的,法官应对交付事实做进一步审查。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收据的,需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交付金额的审查。小额借款的出借人往往都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若出借人主张系现金交付且能够按照交易习惯提供借据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交付钱款事实存在。若大额借款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则需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亲疏关系、款项来源、取款经过、交易习惯、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审判实践中,借款金额超过5万元时,法官应需对具体交付事实进一步审查。
第二,交付资金来源的审查。一般而言出借人的资金可能通过三种途径取得,即银行取现、向他人借款或者家中日常储蓄。
第三,出借人资金实力的审查。审查出借人资金实力是认定对现金交付事实的关键。可以根据出借人的实际收入、家庭背景、工作情况等综合判断。如果借款金额远远超出借款人的资金实力,法官应对现金交付的事实充分认定, 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款资金的合理性。
第四,双方当事人对现金交付陈述的审查。法官可以询问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对现金交付过程进行具体描述,还原交付过程的细节,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人证、物证。若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经过多次询问,通过对细节的纠问,便可查明其陈述是否属实。
第五, 双方交易习惯的审查。根据双方的生活环境、交易习惯,可以查明大额现金交付是否存在合理性。此外,也可根据双方借贷资金的交易往来和用途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证人证言的审查。应明确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分析证人出具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判断。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均无明显的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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