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对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依据该条规定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
所谓基本事实,又称为主要事实或要件事实,一般是指对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对裁判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实,不足以影响裁判的作出,不能成为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理由和根据。
(2) 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
如果刑事案件未进入审理阶段,则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
(3) 民事案件需查明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此处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不仅包括刑事判决主文,而且包括刑事判决中对有关事实、行为甚至过错的查明和认定,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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