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涉嫌犯罪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实践中,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发现后主动移送;二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发现后要求人民法院移送。
人民法院发现后主动移送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给依法对该类犯罪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2)应当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材料;
(3)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
(4)移送函中一般宜载明建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接受移送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后将有关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期间;
(5)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变更冻结、扣押手续。
人民法院应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要求移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来函和案件材料后,应签收回执,注明收到日期;
(2)人民法院应当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决定全案移送的,应及时裁定驳回起诉;
(3)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移送,但来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在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4)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将已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变更为刑事冻结、扣押手续。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