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在借贷关系中经常能看到债权转让,但是,在转让自己的债权时,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协议是否会生效呢?今天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看。
陈某某系连江某宠物店经营者,郑某因饲养宠物在该店消费时认识陈某某。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某借款,郑某于2020年9月至12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陈某某支付借款共计7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此外,2020年6月7日,案外人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19700元至陈某某个人经营的连江某宠物店,并现金交付300元,共计20000元,后陈某某归还2000元。2020年10月9日,案外人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款项5000元给陈某某。此后陈某和雷某某将自己享有的陈某某所欠共计23000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郑某,并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次日,陈某、雷某某分别通过EMS快递向陈某某的户籍地址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上述《债权转让协议》,该两份邮件由他人签收。嗣后,郑某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起诉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关于郑某与陈某某借贷关系的认定,郑某虽仅依据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陈某某并未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郑某已依约向陈某某提供了借款,陈某某经催讨后仍未予以归还,故郑某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7000 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给付,因双方在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现郑某要求陈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陈某某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郑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郑某与案外人陈某、雷某某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陈某、雷某某虽向陈某某的户籍地址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转让协议》,但快递单据显示实际签收人并非陈某某本人,且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已知晓或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并未对陈某某发生效力,故郑某主张陈某某应归还其受让的23000元借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陈某某一次性偿还郑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虽然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在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债权人或受让人在债权转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最好采用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的方式,以减少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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