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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6-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高婧,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9日,被告河云公司、张某(为被告河云公司的法人)向王某借款381325元,约定月利率1.2%。二被告向王某出具借据。王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席某借款5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故2017年8月10日王某与原告席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河云公司、张某欠王某的381325元债权转让于原告席某,由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2017年8月17日王某将债权转让事宜已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张某。被告河云公司和被告张某于2016年8月30日和2017年1月19日向王某偿还5万元。

案件焦点:

1、王某将债权转让给席某是否对被告河云公司和张某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河云公司和被告张某清偿的5万元是清偿的本金还是利息。

法官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就是在债权转让时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一般来说通知可以采用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两种方式,但是考虑到证据难以取得及证据的客观性问题。所以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即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

本案中二被告主张已向王某偿还的五万元是是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借款偿还时二被告与王某并未约定这五万元的性质,故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二被告清偿的是381325元本金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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