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转让被司法保全之债权的法律效力认定转让被司法保全之债权协议,不因转让之债权被司法保全而无效。但是,在司法保全措施解除之前,债务人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被司法保全之履行抗辩;司法保全解除之后,债权受让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债权转让等其他合同方式收取费用的,应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
在原债权人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对债务人作出的催收行为是否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该如何认定?虽然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在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债权人或受让人在债权转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最好采用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的方式,以减少诉讼纠纷。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认定本案中二被告主张已向王某偿还的五万元是是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借款偿还时二被告与王某并未约定这五万元的性质,故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二被告清偿的是381325元本金产生的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中“发生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管辖约定无效,因受让方不确定且未参与缔结该条款
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可否直接起诉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当债权转让中的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且可以对受让人的追偿提出抗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未能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并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抗辩于债权受让人。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律师提示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最高法院: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转让债权有瑕疵,让与人是否负担保责任债权转让的标的包括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和保证债权,以及其他功能性担保权,如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等。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与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样,都需要为其受让的标的支付一定对价。依据公平原则,在有偿债权转让合同项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的,转让方应对债权及从属性权利的真实、合法、有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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