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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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未对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作出区分,而是作出统一规定。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公告〔2019〕第15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新的形成机制报价并计算得出。所谓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又称贷款基础利率,是基于报价行自主报出的最优贷款利率计算并发布的贷款市场参考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对社会公布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LPR报价行成员目前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广东顺德农商行、渣打中国、花旗中国、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获取。
3. 综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利率如何确定问题时,可参考下表: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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