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设立居住权了还能继承吗
房子设立居住权了还能继承吗?居住权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定,一种是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另一种是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内容,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产继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要继承的房产被设立了居住权,尤其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居住权。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在遗嘱中写明房产归谁继承所有的时候,同时也很有可能会写明该房产由谁居住使用,即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为其牵挂的人设立居住权。这里的“牵挂的人”最有可能的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也有可能是需要房产遗嘱继承人继续照顾的有残疾的子女,还有可能是与被继承人(一般为丧偶的情况下)产生感情的其他人(如保姆)等。
因此,在房产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房产继承人通常会与房产的居住权人协商,双方针对房产归属和居住权补偿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彻底解决纠纷,这对于房产的居住权人来说也是好事,可以避免房产被转让或者居住被干扰等各种担心。通常情况下,第一种解决方案是,由房产继承人“买断”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给予居住权人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二种解决方案是,房产归属居住权人所有,居住权人给予房产遗嘱继承人房屋折价补偿款。
第二种解决方案,居住权人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权利显然是比居住权更全面的权利,尽管这样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但这种方案与被继承人的遗愿并不一致,而且,如果居住权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折价款,则将面临着巨额债务或者将来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是否真正保障了居住权或切身利益,对于居住权人则应当慎重选择。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